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1、个人申请。申请入党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个人履历、受过的奖励和处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要单独写成材料一并交党支部。
2、对递交入党申请书者,党支部要及时审阅申请书,并指派专人进行谈话,了解申请入党人的基本情况,肯定其入党要求,指导和帮助其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端正入党动机。
3、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坚持“两推”制度,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组织本支部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根据推荐情况研究确定。具体步骤是: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的民主推荐会,由党支部派专人介绍申请入党人员的情况;参会党员和群众代表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推荐;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根据推荐情况、本人现实表现研究确定。
党总支(分党委)要派人列席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推荐会,并在推荐结果上签署意见。
(二)组织培养和考察
4、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
5、党总支(分党委)利用分党校定期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每年的培训计划和总结要报公司党校备案。
6、入党积极分子要联系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党支部要认真审阅其汇报材料,定期听取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现实表现情况的汇报,并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7、对入党积极分子要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8、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或学习单位变化时,党总支(分党委)要及时将培养考察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对于外单位调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及时核实材料,派专人谈话,并指定培养联系人。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
(一)确定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党支部按以下程序确定发展对象。
1、征求群众意见。征求群众意见可以采取个别访谈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要保证群众的广泛性、代表性和一定的数量,员工应占班级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应征求本部门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的意见。记录人要实事求是地记录每个人的发言情况。
2、团组织推优。发展共青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具体步骤是: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团员大会,由党支部派专人介绍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指出其主要优缺点;全体团员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推荐。得票超过半数、确为优秀者可推荐为发展对象初步人选。
3、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根据征求群众意见、团组织推优情况及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现实表现,召开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党总支(分党委)要派人参加并在会议记录上签署意见。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为优良,且获得二级学院或以上表彰奖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
(1)受处分期间;
(2)员工在培养考察期内出现不及格课程;
(3)教职工在培养考察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
4、政治审查。发展对象确定后,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及结论、发展对象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有无重大历史问题等。政审的基本方法有: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函调或外调材料须由乡镇以上党委(或相当于这一级党委)盖章方为有效。
(二)发展对象报审
1、党总支(分党委)审查。党支部要及时向党总支(分党委)报审发展对象,对报审的党员发展对象,党总支(分党委)委员会要集体研究。党总支(分党委)委员会主要审查报审的发展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支部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
2、发展对象公示。党总支(分党委)要将审查确定的发展对象以书面形式向群众公示,接受监督,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姓名、性别、单位或班级、职务、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等。
群众对发展对象如有异议,可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党组织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向署名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
(三)发展对象培训
党总支(分党委)按照要求将确定的党员发展对象名单报党委组织部、党校,参加由组织部、党校举办的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班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四)组织部预审
1、党总支(分党委)报审发展对象。报审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个人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政审材料、党课结业证等。
2、预审发展对象。组织部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预审,主要审查发展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发展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发展对象的材料是否规范、完整,并将预审意见向党委分管领导汇报。预审结果及时反馈各党总支(分党委)。
三、接收预备党员
(一)确定入党介绍人
介绍人要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二)填写《入党志愿书》
党支部要向预审通过后的党员发展对象讲清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内容和要求,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党支部要对填写好的《入党志愿书》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三)支部大会讨论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具体程序是:
1、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本人履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及培养教育过程,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书记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让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发展对象本人要对大家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及今后的决心。
5、支部大会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党支部负责将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中。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记录完整准确。党总支(分党委)要派人列席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并在支部大会记录上签字。
(四)党总支(分党委)审查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召开后,党支部要及时报党总支(分党委)审查。党总支(分党委)在听取党支部汇报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同时对有关程序和材料进行审查,党总支(分党委)书记在《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党委组织部。
(五)组织员谈话
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之前,要指派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着重考察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情况及其觉悟程度,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后,组织员要认真负责地将意见写在《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中,向党委提出同意发展、延期发展或不予发展的建议,并签名或盖章。
(六)党委审批
组织部根据党总支(分党委)上报的材料及组织员谈话的情况向党委汇报,党委对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有关党总支(分党委),党总支(分党委)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及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党总支(分党委)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四、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预备党员宣誓
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要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由党委组织部或各党总支(分党委)组织。宣誓会场布置要庄严,会场的正面正中要悬挂党旗。
(二)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1、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安排其参加组织生活,分配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使其在工作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锻炼和考验。
2、介绍人要继续负责培养考察预备党员。帮助其提高党性觉悟,改正缺点,并及时将培养考察情况向党支部汇报。
3、预备党员要经常向介绍人、党小组和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每季度要向党支部书记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必要时随时汇报,以便党组织及时考察。
4、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评议,肯定他们的进步和优点,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其努力方向。并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的有关栏目中。
(三)预备党员转正
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个人应提前半个月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一般应包括本人简况、预备期内的表现、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2、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根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一般情况下,员工党员在预备期间受到处分者,要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有考试不及格现象者,要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期间仍出现不及格现象者,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党总支(分党委)审查。党总支(分党委)要在听取党支部汇报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和审查预备党员是否符合转正条件,并将预备党员是否按期转正等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中,党总支(分党委)书记签名盖章后报组织部。
4、党委审批。组织部将党总支(分党委)上报的《入党志愿书》及预备期考察材料报党委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总支(分党委)。党总支(分党委)要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和党员本人,并由党总支(分党委)或党支部派专人与其谈话,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精神提出要求和希望。
5、材料存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将《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及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教职工党员的材料由组织部负责,员工党员材料由所在党总支(分党委)负责。